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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毛瑞香

时间:2022/07/13 20:13:05 编辑:

[宁夏]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未成年人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农村未成年人。随着我区经济社会深入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民群众寻求更好发展的愿望越发迫切,劳动力走出乡村务工创业,成为普遍现象。一方面,外出务工改善了家庭经济状况,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另一方面,外出务工人员因居住、就学、生活等基本条件不成熟,暂不能全部实现携带孩子共同生活,导致大量儿童留守农村,部分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监护和亲情关爱,家庭生活、个人成长和心理健康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这是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把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新情况,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三留守群体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家庭监护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条块分割、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薄弱环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制度化、规范化和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使农村留守儿童安全无虞、生活无忧。

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精准识别、精准界定,坚持家庭尽责、依法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监督,坚持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坚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新时期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形成家庭、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关爱保护工作格局,依法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加大关爱保护力度,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到2020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有效运行,留守儿童权益有效保护,侵害事件有效遏制,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子女随行共同生活,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留守农村,暂不具备条件的,父母一方应留家照料或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及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外出务工期间,委托代为监护的,父母应和子女经常沟通交流,切实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心理健康状况,做到定期探望、亲情互动、情感陪护。受委托监护人应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养护,力戒漠不关心,杜绝暴力伤害,助力留守儿童健康、阳光成长。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介入,切实督促指导,延伸关爱保护。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对经过劝诫仍无视监护责任,情节严重导致留守儿童出现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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